世界新动态:【以案释法】婚礼的摄影拍照未能完整记录,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还费用?

婚礼的摄影拍照未能完整记录,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还费用?

能否要求婚庆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德安法院审结一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这也是德安法院受理的首例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婚庆公司通过微信方式确认婚礼庆典服务,双方对服务费总价、婚礼场地及其他婚庆部分细节进行沟通约定。婚礼如期举行,被告依约提供了婚礼现场布置、舞台搭建、音响设施、婚车布置、主持人、化妆师、婚房装饰、照片海报、礼服等服务,原告依约支付服务费,婚礼结束后,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提供婚礼摄影摄像材料,由于SD卡损坏录像资料中部分内容无法恢复,婚庆公司未能完整交付摄影光盘,其中缺失约15分钟婚礼新人仪式素材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方式确定的庆典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如约支付了服务费用,被告应当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婚庆公司因摄影SD卡出现故障导致婚礼摄影资料无法完整交付,构成违约。

1、服务费是否需要退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约定的舞台搭建布置、主持人、化妆、婚车扎花、婚房装饰、礼服等从婚礼策划到完成,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内容原告均表示认可,故被告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仅为摄影部分的服务费而非全部服务费用。

2、婚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新人的婚礼影像资料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种纪念品。本案诉争的摄影资料记载了原告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该光盘记载的内容对于原告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告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完整交付给原告,造成记录原告婚礼现场尤其是新人婚礼仪式的载体遗失,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结合本案被告公司侵权行为并非故意,事后被告亦积极采取了补救办法,且愿意给予原告适当的精神补偿,参照德安县2022年人均生活水平,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

该案判决已经生效,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经营者不断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同时也重视了婚姻家庭文化的建设,对弘扬文明、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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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青蓝

原标题:《【以案释法】婚礼的摄影拍照未能完整记录,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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