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拟立法取消“楼花”抵押

19日,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于日公布。此次立法拟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完善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登记,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制,创新预告登记规定,取消“楼花”抵押。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8月12日。

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和登记机构

《登记条例》共计7章、121条,其中明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经济特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的统一登记。为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各类不动产登记纳入统一规范,以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需要登记机构审查很多事项,一直是不动产登记的难点。因此,《登记条例》着力细化继承、遗嘱、遗赠相关不动产登记规定。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分开规定,明确两类继承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在法定继承转移登记中,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等材料;遗嘱、受遗赠转移登记中,需要当事人关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真实的承诺。同时明确此类转移登记,当事人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登记条例》增加了公告程序,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将当事人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等材料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同时引入第三方审查机构。此次立法还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中,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可以由申请人书面承诺代替,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尽快实现抵押权、查封网上办理

在居住权登记方面,《登记条例》明确了居住权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针对实操中争议较大的已设立抵押权房屋能否设立居住权、一个房屋能否设立多个居住权、居住权能否转移、居住权何时失效等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范,有效指导深圳市居住权登记实践。此外,由于居住权是针对一个不动产单元,因此,规定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仅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但居住权人可以有多个。

《登记条例》取消了“楼花”抵押,为预售商品房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为了与预售商品房备案相衔接,《登记条例》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十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

《登记条例》还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衔接,将搬迁补偿协议进行预告登记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并将搬迁补偿协议办理预告登记的项目类型扩大至土地整备、旧住宅区改造等项目。

此外,为更加便民利民,《登记条例》简化申请材料,删除申请材料兜底条款;要求登记机构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不断延伸登记信息台,尽快实现抵押权、查封网上办理。

标签: 不动产登记依据 登记机构 楼花抵押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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