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部河湖长制专项法规——《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3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明确了河湖长制的定义和范围、河湖长制的组织体系、各级河湖长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和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对我省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切实筑牢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实现河湖长制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我省河网密布、小微水体多的实际,《条例》明确了我省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范围,规定“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将管理保护范围扩展至各类水体。
同时《条例》明确了我省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范围,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明确建立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确保河湖长全覆盖。按照我省河湖长制工作组织特点,在县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办公室和河长制办公室,发改、经信、教育、公安等10余部门为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川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