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月26日电 西安市住建局网站25日发布《西安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办法(修订)》(下称《办法》),接受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租赁企业每年资金监管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办法》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试点期工作结束自动废止。
《办法》包括总则、支持范围、补助类标准、奖励类标准、项目申请和受理审核、资金拨付与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附则,共八章三十六条。
根据《办法》,奖补资金主要投向租赁房源筹集,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政策宣传、开展住房租赁基础性研究和采购第三方服务等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领域。
《办法》明确,八类情形不在奖补范围。
——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企业信息未纳入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名录管理,运营房源未录入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成交房源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托管式”租赁企业未按照西安市相关规定接受租赁资金监管。
——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未设置自持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等持续运营条件;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未设置运营期不少于5年的持续运营条件;企业出租自持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未设置运营期不少于3年的持续运营条件。
——用于旅游度假等需求的短期租赁住房和宾馆、民宿等。
——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本办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配建的租赁住房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办法》显示,西安市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普通商品住房自持用于住房租赁经营。对西安市房地产企业出租自持普通商品住房的,按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每年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经营奖励。出租自持房源标准为:申请人自有产权、申请人母公司或申请人同一母公司具有控股权的子公司的自有产权并委托申请人实施住房租赁经营,室内已装修达到入住标准,且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备案(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房源,按套出租的房源只纳入奖补统计一次,按间分租的房源纳入奖补统计的奖补面积累计不超过该套房屋建筑面积。
《办法》明确,对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予以奖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源信息发布和网签合同备案的,备案有效期6个月(含)以上的合同,每套(间)房每年度只可申请1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在西安市合法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个人租赁房源的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的,按50元/宗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网签备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办法》还提出,对接受租赁资金监管的企业予以奖励。租赁企业按要求接受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按照接受租赁资金监管的有效网签备案合同数,按100元/宗给予奖补。每个企业每年资金监管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规范化经营企业予以奖励。制定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年度信用评级A+和A级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和50万的信用奖补。(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