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决定对南都物业及有关人士予以监管警示

2022年1月19日,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对南都物业(603506)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南都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的监管函,编号为【2022】0001号

上交所上市管理一部在《决定》中这样陈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2号)、《关于对浙江南都房地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3号)查明的事实,2020年12月21日,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物业或公司)向控股股东浙江南都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集2团)转款1100万,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2%。

2020年12月23日,南都集团将1100万元转回南都物业账户。

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财务记录不规范、人员独立性不足、三会记录不规范、内幕信息登记表记录不准确等问题。

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还存在多项不规范行为,公司及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韩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独立性。

韩芳同时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12.24-至今),是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赵磊(2018.12.24-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务负责人陈红(2018.12.24-2021.09.08)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

均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由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的不良影响,占用时间较短,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3股股东浙江南都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韩芳、时任董事会秘书赵磊、时任财务负责人陈红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南都物业于2018年2月1日登陆上交所,成为A股首家登陆资本市场的物管公司,一度风头无两,直到2019年12月3日新大正在深交所IPO,才打破这个首家记录。

巧合的是,此前新大正也领到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对新大正收购四川民兴物业相关细节表示关注。(详情可戳《新大正,收到监管关注函》)

相比港交所的“无为而治”,A股的监管部门(上交所、港交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都很严厉。

当然,上市公司违规在先,为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第一时间发出关注或监管函是勤勉履行监管职责的体现。

南都物业和新大正纷纷领受“罚单”,或许都跟同一个保荐人——长江证券(000783),上市后对两家公司的持续辅导不力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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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物业 监管 上市 人员 集团 资金 股东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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