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晚间,上海同时出台《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简称“认定办法”),试行期两年(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
“管理办法”在供应条件、准入条件、配租规则、供应标准、资格审核、租期、租金及使用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指引。
“认定办法”对既有租赁住房项目(分一般类项目/改建类项目)、新实施项目、相关财税水电支持政策均给出明确认定程序和指引。
本次“管理办法”和“认定办法”的出台是对上位政策的延伸和衔接,进一步完善了上海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对全国其他大中城市均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具体而言:
更加注重保护租房者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出租单位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增值服务,但不得强制收取物业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认定标准更加注重区域平衡:“管理办法”明确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上海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面积根据特定区域划分计算,有助于更好实现住房的保障性功能,且后期存适当调整空间。
配租规则上更加注重提高效率:“管理办法”明确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原则上按集中配租-常态化配租-轮候配租分阶段实施。有助于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效率。
政策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认定办法”将既有的合规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有助于全市范围内统一标准、统一实施,提高各方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2021年8月底,住建部在“住有所居”新闻发布会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并明确“十四五”期间,将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重点。2021年8月《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将形成供应租赁住房超过42万套(间、宿舍床位),占住房供应总套数的40%。2021年11月,上海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